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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5年7月7日        有673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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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修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湘价消[2004]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对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确保让利病患者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管理政策,结合我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改变以及价格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办法》中的计算方式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药品(含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用品)让利零售价格一律按中标价格顺加最高差别加价率制定。计算公式为:

  让利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加价率)

  最高差别加价率:

中标价

最高差别加价率

备 注

0.01�50.00

30%

中标价格指某种药品最小计价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格

50.01�500.00

25%

500.01以上

20%

 

  凡按此《办法》计算的让利零售价高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为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凡中标药品让利零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执行时间为一年以上;同一城市两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中标的同一品种规格剂型的药品,让利零售价格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制定。

  三、本《通知》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我局湘价消[2001]8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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