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湘价消[2004]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对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确保让利病患者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管理政策,结合我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改变以及价格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办法》中的计算方式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药品(含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用品)让利零售价格一律按中标价格顺加最高差别加价率制定。计算公式为:
让利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加价率)
最高差别加价率:
中标价 |
最高差别加价率 |
备 注 |
0.01�50.00 |
30% |
中标价格指某种药品最小计价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格 |
50.01�500.00 |
25% |
500.01以上 |
20% |
凡按此《办法》计算的让利零售价高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为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凡中标药品让利零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执行时间为一年以上;同一城市两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中标的同一品种规格剂型的药品,让利零售价格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制定。
三、本《通知》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我局湘价消[2001]8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