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湘价消〔2006〕126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精神,现将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律由经销企业比照GMP药品价格降低30%的幅度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国家发改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我局将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凡在我省生产或经营有附表一、二所列以外剂型规格品的企业,必须在本通知下达20日内,将补充剂型规格报我局(消费品处),在我局未审核公布下达最高零售价格之前,暂不得销售。
四、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实行差率控制。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即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仍按现行购销合同配送和购进药品。按实际采购价顺加规定差价率作价后,实际零售价格低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五、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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