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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7年3月13日        有2385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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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处方管理办法》 自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吕诺)为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日前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12日介绍说,《处方管理办法》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二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种至2种;

    三是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四是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卫生部颁布新规 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

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将被取消处方权

    按照卫生部12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收受医药代表回扣,将被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

《处方管理办法》: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药店买药

    很多就诊者有这样的感受:医生处方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有些中药方子饮片用号码来代替。拿这样的药方去药店抓药,药店的人根本看不懂。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使用无处方权人员开处方可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是卫生部12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

卫生部:药师调剂处方须“四查十对”

    卫生部12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应当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卫生部颁布新规 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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